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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16]125号解读:落实八项税收优惠助力降杠杆
     发布时间:2017/1/5    来源:   阅读次数:2015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针对“国内企业杠杆率高企,债务规模增长过快,企业债务负担不断加重”的现状,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以下简称《意见》),从战略高度对降低企业杠杆率(以下简称“降杠杆”)工作作出决策部署。


    《意见》在“落实和完善降杠杆财税支持政策”中要求:发挥积极的财政政策作用,落实并完善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资产证券化、债转股和银行不良资产核销等相关税收政策。


    为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积极稳妥降杠杆的重要性,落实好降杠杆的八项税收支持政策。

    配套政策——财税[2016]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


    二、须落实的八项税收支持政策


    (一)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1.法定规定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占全部股权(资产)的50%以上]。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85%以上]。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四)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


    (1)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2.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3.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


    (1)贷款范围


    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2)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比例


    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3)扣除金额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各类贷款资产余额×规定比例-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六)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七)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以下情形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不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


    (1)企业整体改建


    对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三种情形,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


    (3)企业分立


    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


    (4)投资行为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


    2.免征印花税的情形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3.免征契税的情形


    (1)对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


    (2)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


    (3)企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分立后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4)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


    (5)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6)在股权或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或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


    (八)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暂免征印花税


    (1)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2)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3)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4)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5)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2.增值税


    营改增前,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对此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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